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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网上看到过一篇文章,文章名称为《PE电熔管件技术标准商榷 》,该文对目前执行的国家标准《GB15558.2-200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件 》和《GB/T13663.2-2005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中关于“电熔管件的设计方法和技术指标”提出异议并商榷。虽然是已经开始淘汰版本(新版GB13663标准已经公布,似乎没有什么改变,因为国外标准没有明确设计方法和技术指标。
本人在2017年进行寻找电熔管件焊接参数试验中,对比参考了国标和国际标准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测试标准时发现(查阅了EN-BS1555标准,该标准执行的中试验方法执行的是国际标准):
国标GB/T19808-2005 《塑料管材和管件 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90mm的聚乙烯电熔组件的拉伸剥离试验》中第七部分 步骤中7.4指出:测试直到试样完全剥离或断裂;而其编写采用的母标准 ISO 13954-1997 《Plastics pipes and fittings - Peel decohesion test for polyethylene (PE) electrofusion assemblies of nominal outside diameter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90 mm》 中7.Procedure中 d)指出:Continue the test until complete separation of the test piece,即“测试直到试样完全剥离”,就是说,ISO13954标准中使用了“complete separation”即“完全剥离”字样,而GB19808中使用了“完全剥离或断裂”字样。
我们用图示说明,ISO13954标准要求,在拉伸剥离时要求试验至管件与管材完全剥离开,即如下图:
就是说,ISO13954要求,管件与管材完全剥离成两个单独部分,并且焊接熔接面(或电热丝间)上要求剥离脆性破裂长度≦33.3%(GB15558.2-2005 8.2)。
而在GB/T19808-2005标准中要求,在拉伸剥离时无论如上图管件与管材完全剥离还是如下图管件断裂或管材断裂。
就是说,国标GB19808对拉伸剥离试验结果有两个:一个是焊接熔接面(或电热丝间)上要求剥离脆性破裂长度≦33.3%;一个是拉伸剥离时管材或管件断裂。
而国标GB15558.2-200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件》 8.2又明确拉伸剥离试验合格判据为脆性破裂长度≦33.3%为合格,而未提及GB/T19808标准中7.4“断裂”这一判据。
这属于自相矛盾的一点,GB15558.2-2005明确指出判定依据为GB/T19808,这点在建设部CJJ63-200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也是如此判定,完全忽略GB/T19808标准中“断裂”这一判据。
但GB15558.2和CJJ63中忽略的GB/T19808中规定的“断裂”这一判据又被第三方检验所采用。
那么GB/T19808标准中“断裂”这一判据真的可靠吗?
我们在进行焊接参数试验过程中,对部分做拉伸剥离试验出现断裂的样条从另一端进行拉伸剥离,发现并不是每根拉伸剥离断裂的样条熔接面都能出现脆性破裂长度≦33.3%的存在,就是说,拉伸剥离断裂的样条按照GB15558.2-2005和CJJ63-2008规定的脆性破裂长度≦33.3%这一判据,相当一部分拉伸剥离断裂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原因在于:焊接前要对管材做去氧化层切削,由于习惯的原因,往往将管材断头切削量大些,,也就是说,用卡尺测量的话就会发现Ø1>Ø2,而Ø2端插入管件内部,这就造成管材断头与管件的间隙较大,焊接时就容易出现虚焊,越大的管材与管件焊接越容易出现虚焊,从而导致拉伸剥离试验端焊接牢固,以至于出现拉伸断裂,而内部存在焊接不牢现象。
私下认为,在无明确试验证明拉伸剥离断裂可以保证不出现泄露的情况下,还是不要采用“断裂”这一判据的好。
- TPV/TPE业务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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